关于对2021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2021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
投诉人地址:合肥市肥西县集贤路与明珠大道星梦园
被投诉人: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被投诉人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
投诉人不服招标人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的关于 2021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异议答复,于2021年7月20日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关于主要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有关条款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请求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复核,并申请我局依法进行监督。
招标人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处理异议时,向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发出问询函,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在回复已确认“2020年泗县长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未完结,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该项目任职,且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到场任职证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④“主要管理人员在建工程要求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存在已任或拟任(含公示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拟派本项目中担任现场公示人员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须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规定,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1.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及投诉人提交的泗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7月8日开具的“2020年泗县长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在已进入收尾阶段,允许本项目副经理到其他项目任职”的证明,得知“2020年泗县长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完工待验收”状态,项目副经理周思玉、董建军为《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存在已任项目的管理人员。2.招标文件明确了主要管理人员在建工程要求在《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存在已任或拟任(含公示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拟派本项目中担任现场公示人员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须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的规定。3.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2021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条款解释说明》,说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④条款中明确约定拟派项目现场公示人员有在建项目的评审要求及处理方式。此项属于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项中的评审内容,评审投标人的拟派现场公示人员是否有在建工程,有在建工程的是否有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并由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证明。根据该条款规定,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在参与2021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在投标文件里提交相应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4.招标人处理质疑调查过程中,青州水利公司补充递交2021年7月8日开具的任职证明(本项目2021年7月1日开标),任职证明的开具时间在开标时间之后,因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项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招标人以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未在投标文件里提交相应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取消其中标资格,是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④条款、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项规定的。投诉人认为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经研究,我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