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关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起草的《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nsztb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F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地址(邮政编码:232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附件: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2024年8月30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各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依法应由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处理,累加使用的职责权限,实现信息共享,对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录披露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在披露期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如竞争主体在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以最后一次不良行为发生时间重新计算披露期。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披露的程序:
(一)调查。交易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交易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办法的附件《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开展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作出不良行为处理意见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披露。交易监管部门应自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披露公示。披露的媒介为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网站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共享。
第八条 除国家、省、市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时应注明影响期,披露期限标准如下:
记分累计不足5分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三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六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6-10分(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十二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11分-20分(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十八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21分(含)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二十四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向交易监管部门移交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时间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2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序号 |
不良行为情形标准 |
扣分 标准 |
1 |
在交易现场有干扰交易正常秩序行为的,记3分;经劝阻后,依然继续扰乱交易秩序的,记5分; |
3或5分 |
2 |
在答疑、质疑截止的临界时间点,恶意提出疑问、质疑事项,经查无依据、不属实,导致拖延影响项目推进的; |
3分 |
3 |
擅自变更改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
3分 |
4 |
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约谈的; |
3分 |
5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
5分 |
6 |
在中标通知书(成交)发出后或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10分 |
7 |
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署合同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 |
10分 |
8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
10分 |
9 |
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
10分 |
10 |
存在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举报、信访、信箱、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 |
10分 |
11 |
竞争主体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 |
15分 |
12 |
竞争主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
15分 |
13 |
竞争主体在投标前,串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
20分 |
14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投标的; |
20分 |
15 |
采取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被认定为挂靠的,或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20分 |
16 |
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的; |
20分 |
17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的; |
20分 |
18 |
不同竞争主体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的; |
20分 |
19 |
不同竞争主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20分 |
20 |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预算造价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 |
20分 |
21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的; |
20分 |
22 |
不同竞争主体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机器码相同的; |
20分 |
23 |
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混装的; |
20分 |
24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0分 |
25 |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
20分 |
26 |
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20分 |
27 |
存在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记录不良行为分值。 |
3-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