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尿不湿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蚌埠念辰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公寓 A 栋 18 层 1820 室
被投诉人: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地 址:淮南市社会福利保障区(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青桐大道和民裕大街交汇处向西400米)
投诉人不满意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3月15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为项目中标供应商合肥忆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包含的制造商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1.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向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请其对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予以协助认定。2024年3月28日,我局接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回复函》,经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
2.经核查尿不湿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合肥忆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制造商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满足中小企业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